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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由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导致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不少医院都曾在这一灰色地带游走。6月1日,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地位的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正式实施。该法对于出租、承包科室的相关规定,将给这一操作彻底画上句号。
科室承包列入禁区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付强指出,科室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其所持有的医疗资源,通过合同方式授权本院机构以外的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医技人员,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
早在 2004 年,卫生部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此后,科室承包一直属于政策禁区。2013 年,震惊社会的“魏则西 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再次加大了打击科室承包乱象的力度。然而,由于行政规章约束效力较弱,科室承包 仍然在少数医院大行其道。
如今,这一局面将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实施被改变。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监事长、原吉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郭吉祥指出,科室承包被列入禁区,其法律边界是政府举办的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医疗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实中,部分医院由于运营困难或者逐利动机,将某些科室“外包”给 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第三方。这类第三方向患者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缺乏质量保障。
付强指出,科室承包一般涉及3个要害问题:一是承包方无独立法人资格 ,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十六条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备的条件;二是承包方无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三是承包方使用发包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租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服务外包并不禁止
很多人对科室承包和服务外包的概念存在模糊的看法。值得关注的是,医院开展服务外包并没有被禁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付强指出,服务外包通常是指医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其不愿做的、不会做的、超出医院现有资源承载限度的医疗服务业务,外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主体,利用外部资源来承接其相关业务。简单地说,外包就是“外部资源利用”,通过购买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来完成原来必须由医院完成的任务,对医院的医疗资源形成良好补充。
事实上,国家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前,已明确了鼓励公立医院规范开展医疗服务外包的政策。早在 2010年11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2015年6月,《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 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2015 年 9月,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医疗资源配置。
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年底至今,国家先后批准出台 11 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付强指出,公立医院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 购买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专业服务,减轻了发展压力。
出租科室不同于出租场地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清晰界定出租科室是红线。付强指出,科室出租,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将其所持有的医疗资源,通过合同方式出租 给本院机构以外的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聘用医技人员,以该医疗机构(出租方)的名义对外执业,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承租方按照约定向医院出租方支付承租费用或管理费用。科室出租涉及的要害问题,与科室承包基本相同。
但出租科室与医院出租场地不是同一个概念。郭吉祥介绍,出租场地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将自有场地通过合同方式,出租给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公立医院医疗场地能不能出租、怎样出租,是有严格规定的。
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公立医院对其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办法。 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种行为。在规定中,公立医院是可以出租医疗场地等固定资产的, 关键是不能出租、出借给个人,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如今,第三方医疗机构或社会办医租用公立医院场地的实例很多。记者了解到,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中外合资)即租用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类似的情况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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