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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两会,记录医闹进入“法控”的四大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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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全国两会今天在京开幕,回首过去十年的全国两会,代表与委员的哪些建议提案掷地有声?哪些曾经在两会期间引起公众关注与热议的焦点话题有了新进展?在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笔者推出系列文章《两会十年回忆录》,今天,我们重点关注“医闹篇”,记录2010年两会“用立法管医闹”的提案提出后,“医闹”一步一印的走入“法控”的四大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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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议案】

2010年两会热点:“用立法管医闹”

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曹书杰建议“用立法管医闹”。这一建议在当时的两会期间倍受关注,成为医疗健康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其实早在2006年7月10日,时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毛群安就曾在公开场合对“医闹”行为发表评论,称“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前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通告》、《意见》等形式来定义、约束医闹,随着2010年两会代表提出“用立法管医闹”的建议后,“医闹”逐步进入“法控”。笔者梳理各个“法控阶段”的时间节点时发现,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也有管“医闹”的法规条款......

【第一足迹】

2012年:以《通告》形式定性“医闹”违法

2012年4月30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发布《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将7种“医闹”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行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均被列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国家层面开始“法控”医闹的第一阶段。该业内人士告诉笔者,其实早在2001年《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就已经以卫生部与公安部之名刊发,但其中对有可能出现的“医闹”处理是这样描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到了2009年8月17日,公安部办公厅发布施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医闹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单从《通知》的命名就能看出公安部对“医闹”现象的重视程度,但值得强调的是,笔者在核实这一通知时,并未在公安部官网找到,只是从零星的媒体与地方政府网站上有看到这一通知。

不过,笔者在公安部官网看到,2013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将“医闹”列为严厉打击对象。

【第二足迹】

2015年:修正《刑法》并施行,“医闹”者最高判刑7年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公布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参与“医闹”的首要分子与其他参与者将根据角色不同最高会被判7年有期徒刑。

其实,在未修正《刑法》前,也就是在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5部门曾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就已将不同的“医闹”行为进行了指导性定罪。比如:

将“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将“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将“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将“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定性为“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等。

【第三足迹】

2018年:引导“医闹”合法维权,过分医闹将被列入失信惩戒

2018年8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在中国政府网发布,这一法规条款开始重视引导“医闹”者合法合理维护自己的诉求,对于过分过度“医闹”者还将被列入“失信惩戒”。

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中这样写道:“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公安机关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合法权益”。而在第三十条则明文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这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紧接着,在2018年10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又立即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开始将过度过分“医闹”的“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行为上升到失信行为。

笔者注意到,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敲诈勒索的行为等均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第四足迹】

2020年: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扼制“医闹”

中国政府网于2019年12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提出:“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这一法规条款,被业界人士解读为“扼制医闹”的重要一步。该业内人士认为,“医闹”现象之所以兴起,他们之所以“闹”,其根源在于患者无法承担医疗意外的高风险,想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得到心理上的宽慰,若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与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或许能够降低医患双方矛盾被激化的可能,从而间接“扼制医闹”。

当然了,如果“医闹”还是不理性地继续闹下去,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五十七条和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中看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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