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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2019年医保谈判药品准入名单。此次通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共有97个品种,主要涉及一些抗癌药、罕见病、糖尿病用药被纳入了医保目录,惠及更多民众。其中,27个续约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6%,70个新增药品平均降价幅度高达60%。目录内药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用药保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本次进入医保乙类目录的药品,其确定的价格标准为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药费总和,具体比例由医保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定价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
其次,同时对于竞争较为激烈的药物引入竞争机制,明确仅允许2个全疗程费用最低的药品进入目录,且承诺2年内不再纳入新的同类药品,医保局明确将纳入两个全疗程费用最低的品种进入医保,4家参与谈判的企业现场测算并独立给出报价,最终按照价格由低到高入选。
最后,为了维护一些生产企业的利益,特别是进口产品的全球价格体系,本轮医保引入保密机制,规定了协议期间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从而寻求更大的价格让步。
由于国家谈判能力强、药品采购量巨大,通过与企业谈判把药品纳入目录,能收到“以量换价”的效果,这也意味着今后目录中更多的药品价格将下降,这不仅能更好守护医保基金这个群众的“救命钱”,也是广大患者的福音。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谈判的模式是减轻患者负担的有效举措,因为通过谈判纳入医保可大幅降低药价,而且报销后又进一步降低个人经济压力,不得不说,这大大地降低的患者药品费用,而且也减轻了医保费用压力,可谓一举多得。
其实这正是体现了我国医改的整体方向,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国家进行医改的初衷也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要让老百姓用得上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药品,最大幅度降低药价,让群众有切实获得感。
自“三医”联动进入大众视野以来,我国一直坚持“从医药入手、用医保管理、在医疗落脚”的举措,积极探索实施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目前,已取得一些非常显著的结果,药品价格谈判可以有效均衡医保、医药、医疗等各方的利益。其旨在以市场换取合理的价格,推动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破除以药养医格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内涵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医保负担,促进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说药品价格谈判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举措。
其次,在药品产业领域有助于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医药企业,通过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药品可以纳入医保目录,纳入谈判的药品直接进入公立医院采购目录,这相当帮助药品生产企业于攻克了进入药品市场的两大难关。
药品价格谈判对接生产方和需求方,削弱了流通环节的主动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医药流通秩序,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繁荣、稳定、长久发展。药品价格谈判最直接的效果就是降低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其可直接减轻患者的疾病负担,增强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切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患者得到了实惠。
而这一点对于医院来说也是尤为重要,临床医生为患者使用好的药物,等于手中了好的“武器”。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谈判,不进解决了原来药品价格高的问题,同时国家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病人承担不起医疗费用的问题,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药品厂家对现在的价格也能接受,国家也能承担得起这笔费用,普通老百姓患者完全能负担得起,医生也高兴,达到多方满意的结果。
总体上,国家谈判药品这项工作包括了药品遴选、支付标准的测算、药物临床分析、药物信息保障到谈判设计,集中了诸多的行业专家,从医保制度的整合和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的建立,整个过程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规律,工作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可谓是众人智慧的结晶。
即使如此,但不得不提的是,我国目前药品价格谈判实践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的经验,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尚未形成完成规则、谈判定价方式单一、药品进院难、谈判品种目录较少等。在实施过程中就有相关媒体报道,此前通过谈判纳入目录的一些抗癌药,在执行过程中却有的在多家医院却买不到。通过调查究其原因,主要是医院控制医保经费、药占比考核负面效应、药品零差价给医院带来压力。
另外,目前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定价方式以单一的降价为主,谈判过程中两组评估专家分别从药物经济性角度和医保基金负担能力这两个方面进行测算,最终形成医保支付价格。实际上药品价格受到医药政策、流通、药品价值等多方面的影响,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对于根治高药价的问题至关重要,而这需要不断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打造健康有序的流通秩序,提供科学合理的医药服务,鼓励创新。如何让谈判药品得到合理使用,需要医保、医疗、医药等各部门之间的磨合与沟通,也需要信息互通和细化考核、监督。加之我国国家层面药品价格谈判的品种数量整体偏少,但这一现象会随着谈判药品目录的扩大而不断改善。
所以,基于以上的种种现状,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不断完善。比如形成详细的药品价格谈判规则,完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一步完善谈判细则,包括企业根据规定提交材料,专家组对企业材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利益相关方形成价值共识,医保方与企业谈判形成支付价格和方案等。
同时,重视各种数据搜集,包括临床证据、经济性证据、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信息等,使得谈判过程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可参考和利用药物经济学方法,对谈判落实过程中药物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衡量和测定实际落实情况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以便在以后的药品谈判中进行修订从而制定详细的谈判准入规则。
另外,在以往谈判经验的基础上,多维度实施谈判扩容,不仅要扩大谈判药品的品种,也要结合药品的临床疗效、可负担性以及可及性等因素,遴选出适合谈判的药品。部门要继续强化沟通机制、督导机制和通报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发挥医改政策协同作用,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对谈判全流程予以密切监督等。这些细节将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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