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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这次五部委联手“放大招”。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未来诊所的准入机制,经营、监管标准,发展方向以及在医联体下如何借势发力,此次《意见》中也都有所涉及。
今年9月底前,这10个城市率先试点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
《意见》明确提出,2019—2020年,利用2年时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
三大创新改革,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1.简化准入程序,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2.调整诊所基本标准,注重医师资质和能力
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3.鼓励医师举办诊所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信息化监管,惩戒机制更严格
《意见》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
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
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诊所集团化、规模化发展成新方向
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
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为诊所的全职医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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