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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医疗卫生领域“母法”的文件,在2018年11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历经10个月的时间,再度出现在公众面前。
这10个月中,医疗健康领域发生不少变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入强力推进阶段、“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遍地花开、“健康中国行动”的15项专项行动意旨四个方面的转变、医学伦理事件轮番登上“新闻头条”……
《草案》三审稿中,一些条例也在因时而变。健康界分别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人员三个角度,盘点三审稿中的重要看点。
医疗服务要上“云端”也要下基层
—— 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草案》二审稿中就已提出要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三审稿中,这一点更为细化,且明确两个主体的责任:对国家来说,应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言,应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 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草案》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三审稿则采纳了上述观点,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 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享同等优惠政策
今年6月中旬,《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对外公布后,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内的四部委共同表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享同等待遇。
三审稿同样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同时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 医院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相比二审稿,三审稿中新增“医疗卫生机构”一章,其中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三审稿中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
再一次强化对弱势群里的关爱
—— 老年人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草案》二审稿中,有四点内容体现了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其中之一是对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对此,三审稿内容更为落地,新增多项老年健康相关条款,不仅规定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
换言之,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项目所需资金,将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 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老年人护理资金来源的重要制度保障。此次《草案》三审稿中,“长期护理保险”一词首次被国务院写进法律。其内容明确,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据悉,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面向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重点解决该人群基本生活照料与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被视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
“伦理问题”与“村医养老”被写进法律
—— 试验医学研究应遵守伦理规范
近年来,国内相关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事件受到国内外社会关注。对此,三审稿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三审稿也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对于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完善乡村卫生人员养老政策
今年5月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与卫生人员总数增加相反的内容是,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较2017年减少6.2万人。
如何让人才下沉并留在基层?对此,三审稿明确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待遇,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其次,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其中,“养老政策”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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